北京青年报:夏吟兰――起草妇女权益法实施办法 破解“性骚扰取证难”
时间:2010-1-22 0:00: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来源: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专家起草组组长夏吟兰
立法?人物
夏吟兰:起草妇女权益法实施办法 破解“性骚扰取证难”
“让我没有想到的是,这一部法规竟然引来了数以万计的网民的关注,在提交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征求意见时,仅是女处级干部延迟退休这一条款,就有500多位网友发表意见。”时至今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回忆起主持起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情形时,还颇多感慨。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主要起草专家,夏吟兰教授曾指导多个课题小组对妇女权益保障进行研究。2007年3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入起草调研阶段。夏吟兰教授担任了专家起草组组长,“从接手这个法规起草之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开始全程介入,大家都希望这个法规具有现实操作性,成为保障广大妇女权益的一部实实在在的法律。”
■“眼神”曾被考虑列入性骚扰形式当中
起草之初,夏吟兰教授牵头的起草小组就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不断沟通,总结出几个核心条款进行重点探讨,对于性骚扰的界定,就是其中的一项。
夏吟兰教授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以性骚扰为由在法院立案的情况非常少。“主要是性骚扰十分难以界定,比如在地铁中,妇女遭到肢体骚扰,很难及时取得证据。而在通常反映情况比较多的办公室,由于处于一定的私密空间,对于性骚扰的取证就更为困难。”
由于在现实操作中有一定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界定。“当时,我们立法者就有两种观点,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进行具体界定,因为这些专家认为如果界定过多,就会有疏漏。而另一种观点,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的专家在内,都希望对性骚扰进行具体界定,让妇女能够在打官司过程中有一个具体的条款的支撑和帮助。”
在表决通过的办法中,性骚扰形式包括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夏吟兰教授说,在细化上述五种行为过程中,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为比较便于取证,在现实当中容易操作。
“在讨论过程中,曾有专家提出加入‘眼神’这一形式,在现实中我们也有诸如‘色迷迷的眼神’等这样的表述,很多妇女也在向bt365体育开户_365bet足球投注网站_365账号禁止投注反映过程中提到了这个问题”,但之所以最终并没有采纳,夏吟兰表示,主要原因是太难界定,也难以取证,“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的专家当时表示,希望法规写上去的条款就要掷地有声,要有实在的效力。”
■性骚扰形式界定借鉴首例性骚扰案例
尽管对形式上进行了规定,但起草小组认为,由于上位法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地方法的规定需要考虑到尽量严谨。夏吟兰教授说,于是,当时有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的专家提出希望引入一些案例进行梳理,这其中就包括全国首例性骚扰案“重庆女教师称被校长性骚扰五年经常收黄色短信”这一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我们对形式加以界定,电子短信这样的一种新形式是包括其中的,但根据典型案例的整个梳理过程,我们发现最终上述案件并没有判定为性骚扰。主要原因是该女教师曾对黄色短信进行回复。这样,我们最终认为‘是否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也是性骚扰界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于是,在法规起草中,夏吟兰教授和其他专家们通过分析案例,在性骚扰的界定中除列入包括电子短信等五种形式外,还增加了“违背妇女意志”这样的限定词语。
■家暴纳入出警范围早在现实中开始实施
在办法审议过程中,家暴列入出警范围也成为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对此,夏吟兰教授说,在起草调研过程中,他们曾到东城区的一些派出所了解情况时发现,在现实生活中,本市已经有妇女在受到家暴的情况下拨打“110”进行求助,而家暴纳入出警范围在现实情形下早已屡见不鲜。因此,法规只是对现实的做法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和认可。
同时,她和起草小组的专家都一致认为在这一点上台湾地区以及国外的经验很值得借鉴。“在台湾,很多受到家暴的妇女都是向警察寻求帮助,最后在各部门的联合帮助下进入庇护场所。”
于是,在最后通过的办法中,还增加了“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等内容。(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