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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处理类问答

        时间:2018-6-22 1:33:49   来源:   点击:

        01--单位拒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怎么办?
        对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而拒不办理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或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投诉,请求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02--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03--哪些争议可以去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以及本市的规定,下列争议案件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
        (7)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8) 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04--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
        (3)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05--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6--去哪个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07--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起诉吗?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
        08--什么是一裁终局案件?对一裁终局案件单位能起诉吗?
        劳动争议的一裁仲裁案件是指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的裁决即使不服也不能起诉。
        09--对一裁终局案件裁决用人单位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对于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不服的,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0--对于非一次终局案件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起诉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于非一裁终局案件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11--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就业的都是劳动争议吗?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只有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争议。
        12--哪些证据应当是用人单位举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掌握或负责管理的证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用人单位不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特别是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3--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如何确定?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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